沪税地[1990]6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9-21
摘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63号      1990-09-21

  
  最近一些区税务分局反映,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是否要征收城镇上地使用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所使用的土地仍属于乡村集体所有,不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对其是否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规定,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