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31号 浙地税发[1994]41号 1994-9-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不论是兼营上述业务的工业企业还是独立的经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以上的,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免征营业税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暂按照省民政厅、省税务局浙民工字[1994]147号联合通知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手续比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渐税一[1994]41号联合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