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167号 2000-07-10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尤其是要加强对以下几类抵扣的认证。 (一)票面价税合计在10万元以上(含)的抵扣联; (二)商业贸易流通型企业开具或取得的抵扣联; (三)税负率或销售额变动率异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 (四)生产供应出口敏感产品取得的抵扣联; (五)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中按规定必须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认证通过的,才能给予抵扣税款,否则,不予抵扣,并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三、各地在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偷骗税的,除如数追缴被偷税的税款外,一律处以五倍罚款。 (二)实际发生了购销业务,且有货款往来,但取得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除了不得抵扣进项款外,还必须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三)利用假的或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构成犯罪的,除了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国家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配齐必要的认证设备,充实认证力量,保证认证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省局要求,目前每个征收单位至少要配置1台认证设备。凡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以地级以上市局为单位将各征收所缺设备数量统计后,于七月十五日前分别报送省局流转管理处和科技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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