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68号 1998-10-1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浙农函[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第[1994]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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