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及所属单位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号 2004-01-0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保石发[2003]106号)。鉴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所属五家中心支公司(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多为亏损,中心支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不利于石家庄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80号)精神,经研究,2003年度,石家庄分公司及所属五家中心支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9号)规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石家庄分公司汇总缴纳。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属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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