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8]47号 2008-7-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二)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如需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机关为清理责任主体。 (四)如遇原发文机构分立、合并或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六)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保质按时完成。 (二)对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机关在清理时应当征求其他会签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对备案监督机关提出过纠正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应当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一并考虑,并将处理结果报备案监督机关。 (四)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 (五)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五、结果报送 市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区县要于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从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清理结果目录。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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