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3]111号 2003-09-0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我市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和工商银行整体处置建材城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邵地税发[2003]3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金鹏公司将其拥有的建材城房地产通过以物抵贷的形式抵偿所欠邵阳市工商银行贷款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邵阳市工商银行将金鹏公司抵债的建材城房地产于2002年6月销售给建民公司属于二次销售行为,不符合国家关于销售闲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有关规定,邵阳市工商银行销售金鹏公司抵债的建材城房地产可按差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即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税额为销售价格减去抵债价格。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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