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3号 2005-1-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全省企业的改组改制力度逐步加大,一些企业通过改革实力得以增强,经营规模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这对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加强和规范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对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企业的改组改制形式日趋多样,既有分立、收购、出售、拍卖、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破产重组、债转股、托管经营等企业内部的改组改制形式,也有整合、合并、兼并、强强联合等企业间的改组改制形式。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方面,有的企业以改组改制为名,通过频繁更换招牌、重新注册登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手段,逃避地税部门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个别单位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缺乏应有的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不到位,使地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税源户逐年减少,税源日益萎缩,完成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对此,各级地税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深化企业改革,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跟进。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做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稳定企业所得税税源、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迫切要求。与此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主动跟进管理,巩固征管范围 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分享体制改革的实施对地税部门的冲击较大,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主动跟进管理,及时掌握改组改制企业的信息和动向,把握税源动态,从而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主动权。目前,改组改制的企业大多是从原有企业中派生出来的,无论是部分改制还是全部改制,是投资还是入股,是缩小经营规模还是新增扩建项目,是自营还是托管经营,原为地税部门征管的户数都要继续归地税部门征管。同时,要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形式的多样性,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想方设法稳定现有征管户,防止现有征管户数减少,绝不允许因改组改制而放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各级地税部门要把稳定征管范围,作为当前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突出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从2005年起,结合全省所得税管理工作,省局将把稳定征管范围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市州局正职考核内容,凡因征管范围变化引起税源户数减少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因企业改组改制主动放弃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造成税源户数减少的,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市州局也要加大对县市区(分)局的工作考核力度,强化督查督办,把稳定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户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与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绩挂钩,与所在部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通过严格的考核,明确责任,巩固和发展地税部门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尽快扭转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注重精细管理,完善征管办法 在巩固征管范围的基础上,各级地税部门要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角度,积极探索加强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完善征管办法。要建立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将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源纳入各级地税部门监控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所得税源的统计分析比对工作,认真分析企业改制前后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以及企业效益提高、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关系。要抓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改组改制前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的变化情况,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做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改组改制前的税款要及时结算清缴,并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欠税要依法追缴入库。要做好对企业注销或清算时的各项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对注销或清算后新成立的企业要密切关注,确保其所得税征管及时落实到位。 四、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钻研,深刻领会总局和省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划分的精神实质,对于各类改组改制企业,要准确把握税法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改组改制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按规定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不能以税收任务为由任意减少对企业的减免税支持;对改组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在改革前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改革后仍然符合税收优惠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对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经清算完毕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视同新办企业,依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争取政府重视支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国资委、国税、工商、民政、编委、发改委、办证中心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新注册登记企业户数及其组建情况,共同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工作。要与国税部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所得税管理争议解决机制。当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建立财税联系会议制度,这对于解决财税管理体制与财税政策调整和衔接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市州及县市区(分)局地税部门也要主动与同级国税部门建立相应的机制,在统一执行所得税政策、协调执法口径、交流征管经验、联合稽查等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换和比对。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对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如对企业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兼并、租赁、拍卖、出售、收购等改组改制,因投资主体吸收新股东或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的变化而重新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等情况,造成国地税征管范围难以划分清楚的,地税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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