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0]32号 2000-04-1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法企业按设计规模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不能视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因此,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通知》第八条所涉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精神执行,即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属地方企业控股的,抵免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凡属中央企业控股的,抵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审核。 三、地方企业及地方控股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的两个月内提出抵扣申请,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省局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各市、州局。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以省局修改后的式样为准,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时,要求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技改项目立项批准书及省地税局确认书复印件 (三)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四)专管员调查报告 (五)购置至抵免连续年度内决算报表及税务机关所得税结案资料 (六)申请抵免报批表也以此表为准(见附件) 五、企业当年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2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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