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经纪佣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2]162号 2002-07-18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旅游经纪佣金是指旅游经营者(即旅游购物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纪人(即旅游社)的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经纪佣金属于“服务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旅游经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收取佣金,均应据实入账,依法纳税。 各单位应对旅游经纪佣金进行清理,并及时纳入征税管理。 附件:成旅发[2002]42号 关于成都市旅游经纪佣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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