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方技术交易市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9]6号 2009-04-28 为支持我市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对全市技术交易的引领作用,为场内会员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对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相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内进行技术交易的会员单位所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交易合同经北方技术交易市场认定登记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税规定的,由北方技术交易市场代开发票,并统一到市局流转税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流转税处负责将备案资料送达会员单位主管地税局备查。 二、对北方技术交易市场本身取得的收入,给予2009-2010年两年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其实现利润,可按规定弥补已发生的亏损,再有盈利照章缴税。 三、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要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减免税管理,严格按照《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方技术交易市场交易会员名单(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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