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办发[1990]135号 1990-06-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1989]粤税三字第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1990年7月21日税三[1990]413号转发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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