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9号 1994-02-1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14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盘问月份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实行按核定行业(项目)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使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个体工商户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二、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税收业务的税务机关;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单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经营者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互商户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仍可按原规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略)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略)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略)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各年度申报表(略)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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