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2号 1995-01-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94页)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二、具体申报审核审批办法:由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以签报形式并附“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编者注:略)],报市局核批,市局批复同意后各主管税务局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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