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88号 2001-02-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23号)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表格式样发给你们(见附件),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发放。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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