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382号 1999-09-03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销售额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统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和所需防伪税控系数专用设备套数,请各省辖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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