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混乱,会计账册形同虚设。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上,税务部门普遍偏重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标准,而往往忽视了财务核算标准,企业容易在认定过程中蒙混过关,导致大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会计核算不够重视,财务管理架构设置极不规范,财务账册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有些企业虽然在认定初期配备了专业财务人员,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久便频繁更换其财务人员甚至直接由企业负责人的亲属或是由代账会计等担任企业的财务人员,这些更换后的财务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企业财务知识培训,业务水平较低,导致了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较差。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但认定门槛偏高,认定后的后续管理也没有到位。
(三)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辅导期管理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认为纳税人只要进入辅导期,上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待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没有真正发挥辅导期管理的应有作用。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容易使纳税人产生“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认识误区。根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四小票”必须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当月认证后,于次月就可得到比对信息。但如果发生开票方存根联信息漏采等不可预知的情况时,发票稽核比对的时间就会延长,从而导致次月无法取得稽核比对信息,产生“当月认证,次月无法抵扣”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事先对辅导期抵扣政策作系统的宣传解释,便容易令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产生偏差,出现尚未确认交叉稽核比对无误便在次月提前申报抵扣的情况。三是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有违辅导期管理政策的初衷。一些接近辅导期末期的纳税人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发票有90天认证期,且对正式一般纳税人可于当月认证、当月申请抵扣等有关政策性规定,人为进行调节控制,待辅导期结束被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申请认证抵扣,达到“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目的,这便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相违背。如一户加油站企业辅导期内申报有税款,到期次月造成大笔留抵税额。
三、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经济和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制约了增值税内在机制的有效发挥。增值税原理的基础是“道道征税、环环抵扣”,其最大的优点是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链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这个“硬杠杠”将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挡在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之外,当货物流转到该部分纳税人的经营环节时,增值税的抵扣链被人为地中断了,这就意味着增值税税款自此将失去控制乃至流失。从一般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比例一直较低的状况看,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地位极为薄弱,内在制约机制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覆盖率始终徘徊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看,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主体是一般企业即一般纳税人,小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则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较小范围内存在。上述这种“主次倒置”的纳税人畸形结构状况,直接造成增值税链条在大部分情况下被中断,极大地削弱了其内在制约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加大了增值税的征管成本,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原本是出于简化计征、降低征管成本的考虑,但实际上,这种“二元”结构却极大地抬高了增值税的征管成本,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明显的税收歧视,这便容易诱使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人为扰乱了税收秩序,提高了增值税征管的社会成本。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使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能享受税款抵扣,而且使得与其交易的对方也无法享受税款抵扣,面对这种状况,一般纳税人只好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利益出发而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这种调整并不是出于对市场因素和效率因素的考虑,而是对增值税制度所作的博弈对策,它不但减少了小规模企业参与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规模企业的成长壮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此同时,为应对一般纳税人的上述策略调整,处于交易劣势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只好灵活多变,往往弄虚作假以求生存和发展。以上这种扭曲的状况不仅增加了征管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直接损害了经济领域的正常秩序。此外,税务部门现行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也耗费了一定比例的前台征管力量,在直接提高前台征管成本的同时,也削弱了后台的管理力量,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征管效率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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