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按照《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2年12月31日前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上调至1500元;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按需提取,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要深化和充分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渠道,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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