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涉及代开发票企业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47号 1994-11-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4]049号《关于停止涉及代开发票企业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凡涉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其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业务一律暂停。各分局应对本征管范围内的此类企业跟踪调查,并将落实后的情况上报市局备案。同时各分局要将已发现的此类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一次统计,并于十一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粤国税发[1994]0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涉及代开发票企业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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