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59号 1995-3-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与市卫生局商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深圳市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从1995年5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式样、面额及联次: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字轨号码见附件。面额有百位、千位、万位三种版本(见附件),联次有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药房联,第四联记帐联。 二、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私营、个体诊所,合伙经营的各种医疗中心、所、室,个人承包或租赁国有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企业办的医疗机构对外营业并收取费用的以及外商投资办的医疗机构等医疗单位。 三、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领用:上述各用票单位必须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购领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个别发票用量比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的医疗单位可参照发票的式样到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自印,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四、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管理:收费专用发票启用后,除深圳市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医疗单位、驻深部队医疗单位(不含私人承包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医疗单位收费收据后,其余一切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单位专用发票。如继续使用收费收据者,一经查获,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各用票单位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发票使用月报表。各分局要加强对收费专用发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防止代开和转借收费专用发票。 五、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填开:各用票单位的药品药物销售收入和门诊医疗收入、住院费收入应按专业发票所列项目分别填开,以便税务机关核定营业收入,凡未按规定填开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近期内对各社会医疗单位进行检查、登记,并在1995年4月15日前上报新需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面额数量,以便市局安排印制数量。 附: 2、关于启用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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