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算不规范,发票问题多
由于征收率高,税负重,致使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难以规范,真正建账户很少。从宿州、蚌埠、淮南三市调研看,查账征收户占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分别为11%、10%、15%,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有的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有的虽然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有些做假账、实行账外账,偷税现象严重。另外,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会计核算水平较差,财务账目混乱。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大量零、低申报的情况。如华东某省2006年小规模纳税人零、低申报率为57%。
当前,发票可以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控税手段。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现象比较普遍,发票使用不规范,不开、拒开、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一些查账征收企业只按照发票开具的金额申报纳税,造成偷逃税款。虽然税务机关可以代开专用发票,由于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自身交易顺利进行,往往挂靠一般纳税人,给他们一定手续费以换取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有些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临时经营者代开发票,甚至开“大头小尾”发票,给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问题成因
(一)政策制定偏重收入功能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当初偏重于考虑税收政策的收入功能,较少地考虑政策的经济调控功能。多年来税收收入增长幅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比例,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税率(征收率)定得偏高,税负偏重。
(二)政策设计前瞻性不强
政策设计既要考虑增值税立法精神,又要兼顾实际情况。首先划分两类纳税人的主要条件是简单的销售额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本身就缺少科学依据。销售额与应纳税额之间存在着非对应关系,纳税人销售收人的增长是与其资本积累、经营外部环境以及规模的扩大分不开的。从而导致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其次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征税方法,虽简便易行,但未充分考虑税负公平和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越真实就越吃亏的情况,是税收政策设计造成的问题,仅靠基层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来解决显然是不可能的。
(三)政策调整不及时
新税制实施10多年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经济年均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均收入不断提高,再加上近几年物价指数的上升,可以说,销售额低于此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减少,商业经营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纳税人的销售增值率大幅度降低。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税收政策没有完全跟上变化,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基本上都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从6%降到4%,还未降到位,造成了纳税人税负不公平。
(四)政策执行难到位
在内部,税务管理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依法征税,势必使许多纳税人关门停业,即使勉强维持经营,也必然采取各种形式偷逃税。如果税务机关放松管理,政策执行不到位,又会增加税务执法风险。所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退两难。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只好得过且过,从低核定应税收入。在外部,纳税人自觉遵守政策的意识不高,不能如实申报,社会相关部门和个人配合不力、支持不够。现金交易量大很难控制,税务违章案件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完善对策
(一)明确改革指导思想
既要考虑增值税自身特点及内在要求,又要兼顾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管理经验,逐步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工作效率。一是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兼顾各部门、各阶层、各类群体的利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促进和谐发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