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及若干政策问题思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千里 鲁加灵 周成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现行增值税政策,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相关政策,愈来愈显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渐显突出,主要表现为:税户占比大,收入占比小;征收率偏高,税负不公平;起征点偏低,设 起征点 有弊病...
现行增值税政策,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相关政策,愈来愈显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渐显突出,主要表现为:税户占比大,收入占比小;征收率偏高,税负不公平;起征点偏低,设“起征点”有弊病;征收成本高,管理难规范;核算不规范,发票问题多。产生问题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解决的办法是:明确改革指导思想;适时调整增值税政策;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优化政策保障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人纳税人,设立了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税收政策。应该说,这些政策基本适应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对于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职能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形势发生了诸多变化,现行增值税政策,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相关政策,愈来愈显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由此所引起的各种矛盾也渐显突出,必须认真切实地加以解决。
一、情况和问题
(一)税户占比大,收入占比小
从调研的情况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户数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比重较大。2006年底安徽省为82%,所辖宿州、蚌埠、淮南三市分别为87%、89%、88%;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占全部增值税的比重较小,2006年安徽省为3.3%,所辖宿州、蚌埠、淮南三个市分别为11%、6%、1%。这种偏大的税户总量与过少的缴纳税额的结构形式,有相当的普遍性,对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和整个增值税制的规范,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征收率偏高,税负不公平
从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看,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高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宿州、蚌埠、淮南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分别为2.6%、3.5%、5%,其中:商业企业分别为1.2%、1.1%、1.4%。从具体的纳税人来看,税负较重,如我们在怀远县某镇实际调查了经营摩托车、家电、超市等3户个体工商业户,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5%、4%。而3户实际每月缴纳增值税分别为200元、200元、600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别为40%、10%、15%。同时,就目前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公认的税负率也只有1%左右,而现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后者是前者的4倍。这种较高的税负,令小规模纳税人深感税收负担的不公,使自己在与一般纳税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势必导致利用其本身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实际收入,采用隐匿销售收入、不开具普通发票等手段来逃避税收负担,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如皖北某市销售药品业户,全年申报应税销售额10万元,通过检查仅医保销售药品年收入就达到250万元,申报数仅占实际数的4%,偷税现象较为严重。
(三)起征点偏低,设“起征点”有弊病
国家规定的现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假如从高按10%的毛利率计算,其毛利是500元,除去房租、水电等费用,连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换言之,500元毛利,除去按小商贩征收率4%缴税200元,剩下300元还不够房租、水电等费用,显然偏低。同时起征点的存在,给销售额在起征点上下相差不大的纳税人,带来税负不公平。如月销售收入4999元不缴税,5000元应纳税款200元。这对基本上以维持家庭生活的个体户来说,税负是很重的,也是极不公平的。
(四)征收成本高,管理难规范
目前在基层税收管理中,特别是农村税收管理,农村税务分局几乎面对的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80%以上的分局每年组织的收入基本上与人员工资、公务费等各项征收成本持平,甚至收不抵支。从安徽沿淮三市四县的调查情况看,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用40%的征管力量来征收占税收总量5%左右的税款,管理成本偏高显而易见。由于政策的原因,基层管理难以规范。如2006年底安徽所辖蚌埠、淮南、宿州三市未达起征点户占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分别为65%、46%、70%。对一些业户由于课税依据难以掌握,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为了规避执法风险,人为地扩大了不达点户的范围。有的基层分局人少事多,征管力量薄弱,放松了对不达点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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