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川财税[2008]16号 2008-12-15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04号未对“损失严重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具体规定,各地在实际贯彻中反映对受灾“损失严重企业”的判定标准较难把握。为统一政策执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享受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受灾严重企业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如下: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受损严重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1.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各项资产直接损失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 2.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08年8月31日仍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能力的。 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的范围按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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