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32号 浙地税发[1994]42号 1994-9-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三)款“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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