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6号 1994-05-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前已作应收帐款处理的,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帐款帐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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