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2]18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30
摘要: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184号               2022-12-3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加强我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保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案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涉及多地共同查处的案件,按涉案基金金额比例共同分担,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方式和奖励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设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保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保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保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保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保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保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保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保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保待遇,骗取社保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三章 举报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完成奖励认定。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保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涉案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低额度200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两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级按照涉案金额5%计算,举报者能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规事实、线索、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按照涉案金额2%计算,举报者提供被举报方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可能造成基金损失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审批和发放流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或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或涉及3人以上(含)团伙作案,或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或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认定工作由负责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牵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等有参与查处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上门递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信息(卡号、开户行名称)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资金审核审批,每笔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流程由负责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发起,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发放。应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建立奖励台账,台账应包括领取人信息、奖励金额、奖励事项等内容。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年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年举报奖励情况,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上年举报奖励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xx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_______同志:

  年 月 日,我们收到您举报___________________的事项,经查实举报事项属实,涉案资金为______元。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您符合__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为____元。请您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上门递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开户行名称和账号(或提供其他有效银行卡信息),及本通知回执至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

  xx年xx号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已知悉奖励金额及领取奖励所需的证件信息等材料。

  领取人: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