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191刑初56号 发文日期:2021-04-13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军,曾用名高某兵,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BR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窦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军及其辩护人窦川、叶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河南BR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R医药集团),法定代表人:胡某2,成立日期:2007年4月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60903635R,公司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北段170号第二、第三层。2016年12月该公司已在工商部门注销。 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BR医药集团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从合肥众欣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开封铭鑫医药责任有限公司、陇西县长顺药业有限公司8家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16份,金额346080538.57元,税额58753751.10元,BR医药集团与上述8家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回流。经查,上述33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BR医药集团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其中,BR医药集团已将涉及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税款11257429.84元自行转出,并于2016年8月15日缴纳入库。BR医药集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应补缴增值税47496321.26元。 另查明,BR医药集团从合肥众欣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2份,均是由被告人陈某军购买,金额139799817.12元,税额23765967.5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军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BR医药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有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是其介绍到BR医药集团业务部的,指控的其他三家公司其均不知情。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陈某军存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参与江西宏达一笔业务,陈某军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军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胡某1及尚途晟指认发票为陈某军购买的供述系推脱责任的虚假供述;本案涉及的购买开票点数多少、如何支付、陈某军是否获利均没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军参与了全部犯罪行为;3.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军在公司主要负责认证工作,不是业务部负责人,也不是总经理,陈某军没有主观购买的动机,偶尔参与也是接受公司命令,陈某军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错误;4.陈某军在整个犯罪中受领导指示,仅起到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系坦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BR医药集团成立于2007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胡某2,公司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北段170号第二、第三层。2016年12月该公司已在工商部门注销。 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BR医药集团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从合肥众欣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开封铭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长顺药业有限公司8家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16份,金额346080538.57元,税额58753751.10元,BR医药集团与上述8家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回流。经查,上述33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BR医药集团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其中,BR医药集团已将涉及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税款11257429.84元自行转出,并于2016年8月15日缴纳入库。BR医药集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应补缴增值税47496321.26元。 另查明,BR医药集团从合肥众欣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2份,均是由被告人陈某军购买,金额139799817.12元,税额23765967.5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军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陈某军的供述与辩解: 我从2006年到2009年在开封天地药业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在长金医药超市工作,2011年到2012年到河南天康实业公司工作,2012年到河南康晟达医疗器械公司工作,2013年到河南华豫康医药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2月至6月在河南BR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至9月到BR医药集团工作。从2006年到2015年9月我所工作的公司都是尚途晟的公司。2014年至2015年5月乔立庭负责管理BR医药集团。2015年5月至9月,我任BR医药集团的常务副总经理。我离职一是因为我在BR医药集团负责对接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经常加班很累,工资每月不到一万元;二是我撞到尚途晟和财务总经理董某亲热;三是2015年9月的时候我身体不好。公司真实业务都要走正常GSP系统及出入库程序,增值税发票是非正常业务,没有出入库程序,后公司的GSP证书被吊销。 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BR医药集团从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取得83份增值税发票,这个业务发生时我在郑州长金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不清楚这些发票是怎么取得的。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BR医药集团从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税额3850876.23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BR医药集团账户向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账户转款7292185元,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吴鸿鹄个人账户向BR医药集团原法人代表张玉红个人账户和现任法人代表胡某2个人账户转款8330000元,存在资金回流,我不知道这是谁做的业务。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BR医药集团向合肥众欣药业公司转款49772302.55元,合肥众欣公司出资人张礼春个人账户向BR医药集团法人代表胡某2、BR医药集团原法人代表张玉红、BR医药集团员工尚某个人账户转款20230000元,存在资金归流。此期间BR医药集团从合肥众欣医药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7份,税额6130041.69元。这期间我在河南华豫康医药公司工作,上述业务我不清楚是谁做的。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BR医药集团从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我不知道,是胡某1负责的综合业务部门的业务。这项业务的回流款回到尚某的账户是因为尚某是尚途晟的亲戚。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BR医药集团从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78份,BR医药集团已经全部认证抵扣。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BR医药集团向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转款51115139元,后存在资金回流,这个事情应该是尚途晟或尚途晟让他亲戚去做的。2015年1月,湖南审计部门到BR医药集团调查与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的事,尚途晟让我和胡某1负责与审计人员对接,那时我发现BR医药集团与湖南景天医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 2014年6月BR医药集团从陇西县长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业务我不知道是谁做的,当时我在河南华豫康医药公司工作。 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BR医药集团从江西宏达药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税额2527619.7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BR医药集团向江西宏达公司账户付款18802818元,江西宏达公司通过其出资人余某个人账户向BR医药集团员工尚某个人账户转款19516108元,存在资金回流。2014年下半年一天,我朋友陈金虎到我经开区河南华豫康医药公司办公室找我说有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可以抵扣税款,问我公司要不要买,因为当时华豫康公司没有中药材经营许可证,而BR医药集团有这个资质,我就把他领到BR医药集团找胡某1,向胡某1介绍了陈金虎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胡某1他们两个商谈了具体的情况。后来胡某1通过陈金虎购买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道。我介绍陈金虎和胡某1商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之后,陈金虎可能是为了感谢我,联系我和他到江西玩,我到江西在景德镇买了一个瓷器,没有做别的事情。 因是初中文化,2006年我去郑州长金医药有限公司工作时拿着朋友高帅兵的毕业证去应聘,后来在BR医药集团工作期间就一直自称高帅兵。后来公司开始给员工交社保的时候,我向公司提交了我的真实身份信息。有一次我向公司行政部门说过,要求把我的名字改为陈某军,不知道为什么没改。自2011年1月至2015年底BR医药集团的财务部门我只记得王某2和出纳赵某。董某和我基本同时到BR医药集团工作,是财务工作实际负责人。BR医药集团购买、销售药材的业务都是由胡某1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BR医药集团买票的事都是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胡某1最清楚。业务员把自己做的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交给综合部门,综合部门交给财务部门。 二、同案犯尚途晟的供述:2005年我和朋友合伙在郑州收购一家医药公司,更名为郑州长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收购河南南界医药公司,2012年更名为BR医药集团;2010年创办郑州BR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此之后又创办好几家公司。BR医药集团2011年法人代表是李国伟,总经理是乔立庭;2012年法人代表变更为张玉红,总经理变更为陈某军,实际上陈某军自2011年起就已经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2015年国家审计署来我公司调查药品经营、成本核算等问题的时候(703专案),发现了我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之后审计署将案件移送国税局,银行也从我公司抽贷,公司经营困难就把陈某军辞退。2011年至2017年在郑州市经开区第一大街与航海东路交叉口经开区管委会对面办公。2016年办公地点搬迁至郑州市经开区第五大街170号。公司所有真实业务都走GSP系统和出入库程序。公司经营业务的时候大部分走对公账户,也有一部分用承兑汇票和现金。 从吉林正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这些票是真实业务。正仁公司业务员郑明明挂靠到我公司做业务,资金回流是个人借贷。从开封铭鑫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91份,和开封铭鑫医药有限公司业务我不清楚,做这个业务的业务员叫李伯龙,是挂靠我公司做的业务。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BR医药集团从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税额3850876.23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存在资金回流,这项业务是陈某军负责的,审计署调查我公司后,我才知道是陈某军以与安徽省徽都药业公司做业务的名义,从外面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到税务局抵扣税款。陈某军是通过他同学购买的发票,具体是谁我不清楚。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BR医药集团从合肥众欣医药公司购买3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两个公司之间的资金回流情况,也是陈某军通过他同学从外面购买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上述两家公司的回流款都回到了张玉红、胡某2的卡里是因为是我要求他们办的个人卡放到公司财务上供公司使用。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BR医药集团从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是我公司一个合作客户利用我公司名义做的业务。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BR医药集团从湖南景天医药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78份,BR医药集团已经全部认证抵扣。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资金回流,这个业务是陈某军从外面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 2014年6月BR医药集团从陇西县长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已全部抵扣,我不清楚谁做的。 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BR医药集团从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税额2527619.7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后存在资金回流,这个业务是陈某军负责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 2011年左右我出钱让陈某军到清华大学学习,他学习时认识几个安徽朋友,陈某军说他安徽那几个朋友能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从安徽、江西、湖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陈某军买来的,他低价从上述公司买来交给公司抵扣税款,自己从中赚点差价。 陈某军从外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都进公司帐。陈某军基本工资每月一万元,公司每年给他的工资和资金有十几万元。当时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我就默许公司人员去弄一些发票抵扣税款,陈某军所在的公司都是我的企业,他说能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他在哪家公司工作没关系,只需要买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公司抵扣税款就行,他能从中间赚取一定的差价。那几年几乎所有医药公司都到处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我公司那几年也这样做。用同行的话叫调剂税票抵扣税款,这样才能控制税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陈某军到处找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我清楚,但我不知道他竟然从外地的空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2016年8月15日,我公司向税务局补缴了1300多万税款,补缴到了郑州市经开区国税局,补缴之后发现应该缴给郑州新区国税局。张玉红、胡某2、尚某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5年底的财务负责人有张利娜、史素珍,还有几个我记不清了。吴某、董某没有负责过BR医药集团的财务。董某是河南梦之蓝酒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BR医药集团出事之后,我让她负责协调BR医药集团的事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言:我2008年7月进入郑州长金医药公司工作,从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在BR医药集团工作,后到河南淘园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工作。BR医药集团主要从事药品的批发和销售,我负责公司综合业务部,担任综合业务部经理,负责日常接待及仓库管理、药品入库工作。BR医药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尚途晟,法人代表是张玉红,负责业务工作的总经理先后有徐志勇、乔立庭、高帅兵,财务负责人董某等人。陈某军2014年12月到BR医药集团工作,之前一直在郑州长金医药有限公司工作,这也是尚途晟的企业,2015年年中陈某军被任命为BR医药集团的总经理。从2011年开始BR医药集团在老板尚途晟授意下为了减轻税赋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从外面购买发票抵扣税款。从合肥众欣医药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陈某军买来的。开封铭鑫医药有限公司的票是李伯龙弄来的,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的票是挂靠BR医药集团的一个业务员买来的,其他两家公司的票不知道谁弄来的。陈某军从这四个地方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交给我,我又交给财务让抵扣税款了。陈某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公司进项票不够用,销项票抵扣不完,尚途晟就让会计每个月计算需要多少进项票,把数额告诉我,我再告诉陈某军让他去买票。据我所知,大部分票是对方公司通过快递邮寄给陈某军,陈某军收发票后交给我,BR医药集团从上述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交易。资金回流的流程是:业务员先把卖票公司的信息提供给我公司财务,财务人员提供用于资金回流的个人银行账户,卖票公司先打一笔钱到上述回流账户,BR医药集团财务人员通过对公账户向卖票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票面货款,这样做使整个交易看上去更加真实。我问过陈某军,我公司按照7.5%到7.8%的比例向对方支付手续费。陈金虎是陈某军介绍我认识的,陈金虎是专门卖票的票贩子,陈某军让我以后直接和陈金虎联系买票,但后来我没有找他买过票,还是陈某军找他买票,然后再把票交给我。我不认识何某和刘某。 2.证人何某的证言:2014年王某1说横峰有种中药材的生意可以做,后我们镇的刘某问我能不能搞中药材方面的发票,我就带刘某开车到玉山见了王某1,当时我就问王某1开商贸公司能不能开发票,王某1说可以,我就和王某1谈好开公司赚钱五五分成,后王某1打电话告知我公司已经办好,公司地址在横峰县城,我和刘某到横峰看了一下公司,我收到宏达药材公司的账号网银后就把网银给了我们镇上的陈金虎(别名陈小涛),然后宏达公司就开始开票,每个月的票有时是王某1邮寄过来,有的是我和刘某来拿。陈金虎在每个月月底按照票面金额3.6%把税点钱付给我,我收到钱后给刘某,刘某赚一部分后给王某1,我们和王某1按照票面金额3.2%至3.5%结账。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销项发票都给了陈金虎,陈金虎给我和刘某八十多万,该公司就是让王某1开的开票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大概赚了5万,刘某20多万,王某120至30万左右。 我介绍刘某和王某1认识,刘某又认识陈金虎和BR医药集团的高总,我们通过陈金虎把虚开的发票卖给BR医药集团。 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六七月份老乡何某说要去江西找朋友,让我跟他去玩,我就开车和何某途径九江、南昌到他朋友的县城,和王某1、王某1老婆等人吃饭。第二次是我和何某两人来横峰县,我忘记开车来还是坐车来,何某说王某1已经把公司开好了,王某1让何某帮忙找增值税发票的受票公司。第三次是何某帮王某1找了BR医药集团,我和BR医药集团高会计、“涛”(陈金虎)开车到横峰县,老高、涛就和王某1、江西宏达药业有限公司会计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老高把需要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给王某1,开了税额200多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老高把票拿走了。何某让我到横峰县是拿BR医药集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何某给我一万元报酬。江西宏达药业有限公司都是王某1和一个姓余的老年男子、女会计跟我们接触。BR医药集团给王某13个点的税钱,有现金也有转账,转账是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转的,大概转了一二十万,都是何某让我转的。 4.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我和余某认识了河南的一个何姓男子,何总一行三人来横峰县找我们,让我和余某在横峰开一个贸易公司,贸易的货源不需要我们这里的,他调过来的货通知我们公司卖出去,然后我们公司就负责开票给何总指定的那个公司,我们同意后,2014年7月份何总拿2.5万元给我筹建公司,我和余某就在横峰开了宏达药材有限公司,法人是余某,大概是2014年8月开始在横峰经营。开这个公司目的就是何总用这个公司开票,我和余某赚一些开票的税点钱。公司经营了四个月,一共开出去两千多万的票。公司利润就是何总根据开票金额3.2%至3.5%给我和余某,总共给我们利润60万左右,我们交税20万左右。江西宏达公司进项票是何总快递寄给我们公司余某的,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宏达公司账户没有自有经营资金。 记账凭证反映销售给BR医药集团和河南华豫康公司等药材业务都是由何总具体操办和联系的,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我们公司开的销售发票都是开给BR医药集团和华豫康药业公司的。这件事我们责任肯定有,如果国税局早发现问题事情不会这么大。 5.证人余某的证言:2013年底王某1跟我说在横峰县开一个做药材生意的公司,每个月给我三四千元钱,我跟王某1去工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是我,公司共经营4个月的时间,由于国税局查我们公司账务不清晰就把我们公司票停了。江西宏达公司四个月共开出一千九百多万元发票,开给了河南邦仁和华豫康两家药材公司,主要是由王某1具体操办,我不知道获利的钱有多少,都是王某1拿给我的,一共几千元。 6.证人胡某2的证言:我于2011年下半年受尚途晟邀请到他开的公司上班,刚开始在郑州长金医药公司工作,尚途晟和BR医药集团财务负责人董某找到我,让我办理了好几张银行卡供BR医药集团财务使用,我不知道他们用我的卡做什么。2014年夏天尚途晟说BR医药集团法人是他媳妇张玉红,因张玉红长期在国外不方便签字,让我当该公司法人代表,我同意了。2017年底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关门了。BR医药集团的老板是尚途晟,他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总经理先后有高帅兵、李圣红等人,财务负责人叫董某,我没在该公司做具体工作,公司有需要我签字时财务部门人员会通知我到公司签字,需要我签字的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业务。审计署去公司查关于湖南景天药业公司业务的时候,我听同事们说这家公司的业务是高帅兵和王沙沙二人做的。合肥众欣医药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公司之间的业务款项为什么会回流到我的个人账户我不知道,是尚途晟让我去银行办理一些银行卡给BR医药集团使用,都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操作转账。我不认识安徽省徽都药业公司的吴鸿鹄和合肥众欣医药公司的张春礼。公司办理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负责人是财务人员董某、吴某等人。公司员工尚某在公司时间短,是尚途晟的亲戚。 7.证人尚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前后经我亲戚尚途晟介绍到BR医药集团工作的,2015年5月离开公司回长葛老家。我在BR医药集团仓库负责打扫卫生、收发药品等工作。公司老板是尚途晟,我的部门领导是胡某1。我刚到BR医药集团时,尚途晟让我去办一张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后公司财务人员带我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和用于网上转账的U盾交给公司的财务使用,我离开公司时也没有收回我的卡,一直在公司放着。 8.证人董某的证言:2016年4月,BR医药集团的老板尚途晟让我到BR医药集团工作,负责与政府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对接,之后公司总经理高帅兵(陈某军)给我安排了具体工作。我到BR医药集团的时候国家审计署正在检查BR医药集团的账目和业务情况,陈某军已经把公司的账目和业务资料提交给审计署,我的工作就是来回搬送资料。期间税务稽查部门也介入,我与税务部门保持联系配合调查。在这之前我没有在BR医药集团工作过,到BR医药集团后为了配合税务稽查部门工作,公司对外宣称我是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是陈某军,我到BR医药集团后没多久,陈某军就离开了。我不知道BR医药集团在2016年4月份之前负责开票以及与税务部门对接报税的人是谁。我只认识胡某1,张玉红、胡某2、尚某、吴某我不认识。 9.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5月左右我应聘到河南鑫晟典当行工作,鑫晟典当行主营业务是抵押贷款,老板是尚途晟,我是出纳,每月负责往商务局、金融局送报表。我没有在BR医药集团工作过,也没有兼职管理过BR医药集团的财务工作,只知道BR医药集团是尚途晟开的,在工作中没有发现两家公司财务上有交集。尚途晟是BR医药集团的老板,董某是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高帅兵是BR医药集团的领导。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5年1月份,我应聘到BR医药集团财务部门工作,负责记账、做报表,财务部门当时的负责人是董某,我们部门的工作都向她汇报。我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另一个同事赵某负责抵扣,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业务部门的人员交到财务上。由于业务部门不是把票交给我,我记不清都谁去交过票。我到BR医药集团工作时,财务部门我能记清的人就是董某和赵某。我去公司的时候,胡某1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我们向业务员支付款项的时候都是与胡某1对接。我与胡某2没怎么对接过,他当时在BR医药集团负责跑业务的。我到BR医药集团的时候高帅兵就在BR医药集团工作。我不记得胡某1和高帅兵有没有向财务部门交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2年6月我应聘到BR医药集团后就一直在财务部门工作,先后负责出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销项发票整理工作。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BR医药集团从合肥众欣医药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正仁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业有限公司、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开封铭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长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对上述个别公司的发票有印象,都是综合业务部门的人统一交给我们进行记账、认证的。我来公司时胡某1就是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我对高帅兵不熟,2013年听同事介绍说是公司领导叫高帅兵高总。2015年公司的财务总监是董某。 四、书证 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能辨认出BR医药集团的“高总”就是陈某军。 2.BR医药集团工商注册资料、资金回流示意图、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交的案件材料等,证明BR医药集团登记注册情况,BR医药集团从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及税务机关查处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军于2020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4.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军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本院认为,河南BR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只有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是陈某军介绍到BR医药集团的,指控的其他三家公司其均不知情,指控陈某军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陈某军没有主动购买的动机,偶尔参与也是接受公司命令,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整个犯罪中受领导指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证人胡某1证言、同案犯尚途晟供述证明从合肥众欣医药公司、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陈某军买来的,尚途晟让会计计算需要多少进项票告诉胡某1,胡某1告诉陈某军让陈去买票,公司按照7.5%到7.8%的比例向对方支付手续费;证人胡某2称审计署去公司查关于湖南景天药业公司业务的时候,听同事说这家公司的业务是高帅兵做的。关于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有证人何某、刘某的证言证明何某安排王某1成立江西宏达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认识陈金虎和陈某军,通过陈金虎把票卖给BR医药集团,2014年陈某军、陈金虎到横峰县城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陈金虎按照票面金额3.6%把税点钱付给何某,何某、刘某和王某1按照票面金额3.2%至3.5%结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陈某军介绍四家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BR医药集团的事实,陈某军系直接责任人员,行为积极,应系主犯,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媛媛 审 判 员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李喜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宣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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