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0
摘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9号          2023-02-2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