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1]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3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章(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7号       2001-1-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反映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提成差价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现重申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章(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己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坏帐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取的“提成差价”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