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为履行税法公布前签订的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税问题 1、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引进外国设备,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由买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国家建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卖方为履行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执行合同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后,签订购买引进外国设备的合同(包括税法公布前已草签但未经正式批准的合同),如需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安装或作技术指导,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包括在设备价款内一并支付)的,其来华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其雇主付给的工资、薪金,都应向其从事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其由国外雇主支付的上项工资、薪金,可免予征税。 3、今后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引进外国设备,凡需要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的,均应将合同的副本连同技术服务费的组成项目及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文件材料,函送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查,以便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国家权益。 财政部 1980年1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