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甲以自己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评估价80万元,乙出资40万元现金,丙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业。请问:丙公司对甲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如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方面,丙公司应该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而关于折旧问题,准则没有例外规定,理解为问题所述情况下,接受投资一方仍应计提折旧。对此我们可以解释为,对于企业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而问题所述情况虽然没有货币性的资本支出,但可以视为股东投入了一笔资金,企业以该笔资金购入了相应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构成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原值按入账成本确定(按新准则规定,如果投资各方约定成本不公允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入账成本,并以调整后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原值)。另外,会计方面规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所得税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上述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不得计提折旧。 对于折旧相关使用年限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明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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