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前期没有给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后因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指出后,为所有的员工依法补缴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请问,这些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对企业依法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欠费,也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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