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36号 2007-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项目新开工的条件,加强已立项项目开工审批管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完各种建设程序,办理完各项相关手续后,才能申请开工。 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在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后,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三、对违反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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