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4-05
摘要: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408号      2007-04-0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王骏点评:408号文与新政府补助准则的十年生死两茫茫

  408号文生不逢时,其出生那天就赶上2007年4月5日清明节,此前的2007年3月16日,基于内外资所得税合并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被全国人大通过并确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批复仅维持了不到一年的寿命就退出了税法的前台。

  在整理新的政府补助和收入会计准则的时候,我想将其拿回来和新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某些条款联系起来学习。猛然想起苏东坡的词: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们可以将这里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种:其一是净额法(冲减资产价值),其二是全额法(计入递延收益)。老的408号文虽然已经成为过眼烟云,但是其第(二)项对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却包含了净额法的影子,允许企业在取得补助环节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按照冲减补助后的净额计算。

  假设在2017年12月5日,政府拨付丽珠公司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8年12月30日,丽珠公司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丽珠公司采用新的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取得的补助款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该项补助而言,2017年并未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规定,2017年丽珠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需将这450万元补助款计入其中并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假设税法上恢复了类似于408号文的净额法处理,则丽珠公司当年也无需将这部分补助款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在2018年及以后的每年,如果税法上仅认可总额法,企业认可在每年将设备年折旧48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税法上允许企业采用净额法,则可在以后每年扣除折旧3万元。

标签: 政府补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