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2008年报新规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0
摘要:新会计准则下企业2008年报新规解读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国际金融经济形势急剧恶化,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我国审时度势,及时调整了宏观调控的方向和政策重点...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2008年报新规解读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国际金融经济形势急剧恶化,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我国审时度势,及时调整了宏观调控的方向和政策重点。那么,作为中国经济“晴雨表”的企业会计年报,如何在新准则下准确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近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中明确的10项要求,本文将分3部分进行解读。

  会计政策适用

  60号文件提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新《企业会计准则》修改了“会计政策”的定义。原《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会计政策,其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宽泛,实质上包含了会计的基本假设、相关原则、核算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还包含某些非会计假设。新《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

  会计估计突出一个估计,比如对折旧摊销年限的估计、折旧摊销方法的选择等。会计估计变更就是对于原先估计的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比如对某项无形资产,原来认为年限不能确定而没有计提摊销,以后发现年限可以确定,重新计提摊销,这就是年限估计的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对同一个事项实行不同的会计政策,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前后就是同一个事项,即使是公允价值可以取得,也不影响该事项的本质。会计政策变更的形式还包括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发出存货改变计价方法,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建造合同由完成合同法变更为完工百分比法等,而会计估计变更的形式则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变更,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年限、残值变更等。

  对于一些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变更,寻找新的盈利点,出现虚增利润等情况,为防止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操纵利润,60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要求非常严格,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等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更加明晰的披露和可靠的变更依据。

  A股和H股差异

  60号文件提出,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作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以上要求基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一条规定,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这是国际趋同的集中体现,保持了整体目标的一致性。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也保持了一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关联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是豁免披露的,不作为关联方,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对此,我国不可能遵循国际做法。如果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掩盖了真正关联交易的事实。第二个是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6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应在两个市场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编报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国有企业融入国际潮流。这是中国企业未来推进国际化发展所必须迈出的一步,因为只有解决好会计语言问题,国内企业才会在国际上拥有更多话语权。
  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计入“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科目的,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不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特点,所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未按该文件规定处理的,2008年须作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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