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9]88号 2009-05-0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自行确定。 二、[条款废止]新税法及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税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3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