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03]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30
摘要:《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陕政办函[2003]17号      2003-01-30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60号)收悉。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减税或免税的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87]17号)中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修改,现函复如下:

  一、《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新调整的以上两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