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08-09-13)<安徽财税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又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税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备案,不用专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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