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98号 1996-10-15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明确和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得供完整、准确的个人收入资料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承包工程,以及外埠来连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市局大地税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对外埠(指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临时来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基层局按照市局征管分工,负责征收管理。地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应将处理结果传递给该企业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三、凡按照规定实行预征税款或缴纳税保证金的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大工程结算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结算清税款,逾期不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不予以汇算,以所预征的税款和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四、对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并且是唯一从业的临时用工人员所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