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6]9号 1996-11-27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纳税申报制度。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见附件二)。凡实际不含票销售额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原定额的10%时,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额核定(自报)审批表”(见厦国税[1996]018号附件三)。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民主评议后,下达“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附件三),并从调整的次月超按新的定额纳税。对进行虚报申报的纳税人,按偷税处理。 二、重视帐簿凭证管理工作。市局已于前年、今年两年布置了在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人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各单位应自觉地将该项工作加以落实、巩固,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在私营企业中推广建帐建证工作,要求在私营企业中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占90%以上。 三、做好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日常征菅中,要规范涉税法律文书的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定额调整依据充分、法律程序运用正确、涉税文书内容完整,真正做到依治税、文明行政。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 二、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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