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7]第60号 1997-09-1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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