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68号 2000-03-0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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