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4]22号 2004-03-12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第五条失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全部认定条件的,可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开票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相应的税率(费率)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条款废止]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利润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但符合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其他全部认定条件的,可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应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发票开出金额超出核定营业额的部分,按照6.3%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新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凡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符合相关管理条件的乡镇地税分局(税务所),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同意,也可做为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办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 五、[条款废止]按照总局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三月底前将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车辆与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进行一次对比。凡已在交通部门核发营运许可证的货运车辆,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相关情况由各市州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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