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2005-06-1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2月22日起,本法规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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