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6-13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2005-06-1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2月22日起,本法规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条款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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