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111号 2006-09-2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应按照总局要求,结合专项检查和日常调查及辅导工作,加强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对各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保险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应监督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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