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先征后退纳税人要主动应对。所在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地市、区县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指标进行认真研究,尽量使自己的实际指标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实际指标与设定指标出入较大,应对差异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主动排除疑点,避免进入纳税评估程序而影响及时退税。
二十、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2009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批复》明确,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核桃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009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批复》明确,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复合胶适用增值税17%税率
2009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一)《批复》明确主要内容
1、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
2、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二)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增值税税率为13%.
二十三、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一)《批复》明确主要内容,
1、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别提示
1、无论是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还是供应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
2、企业计缴增值税办法的选择,可以按适用税率17%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也可以按简易征收率6%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十四、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
200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批复》明确,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60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