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10]33号 2010-07-2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废止。
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 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利用7、8月份的时间,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同时,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明确监控对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并根据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对档案进行充实完善。各基层单位要对实施建档人员的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对比,实施重点监控,跟踪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扎实开展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交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应税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从我省情况看,股改限售股数量较小,但随着上市公司的逐年增多,新股限售股将成为限售股的主体,其数量也将急剧增加。各级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并定期从工商部门获取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条款废止]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严格要求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组织向自然人支付借款利息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一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房管、教育、金融、文化、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以及实现源头控管的根本抓手。目前,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报送资料不全,填写内容不规范,重视有税申报而忽视无税申报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是要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力度,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今年年底前要力争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等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扣缴明细申报质量和效率。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相关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将予以严肃批评。 三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提高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应用水平 信息化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 ,也是制约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瓶颈”,各级要按照省局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水平。目前,在我省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软件的企业中,申报率不到70%,其中零申报户数比重较大,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今年5月,省局已同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运维服务合同,技术支持方面得到可靠保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督促各用户单位在征期内利用软件进行申报。同时,为提高申报质量,在确保现有户数的情况下,下大力调整优化用户结构,对长期零申报和税额较小的单位,经调查核实,要进行调换,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逐步纳入软件管理,力争到年底零申报户数控制在1%以内。 六、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是总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去年我省开展比对工作过程看,发现一些单位对比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同时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工作经验,所以分析比对质量不尽如人意。今后,各级要把两个工资薪金总额的比对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联动管理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取得相关资料,对二者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国税局。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方法,努力提高比对效率和质量。地税管理的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要全部进行比对,国税管理的企业比对范围不得低于其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0%。 七、搞好宣传培训与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各级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与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强化干部队伍的培训、建设。针对当前所得税管理干部轮岗频繁、新手多、部分同志业务不熟悉的情况,要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培训工作。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二是搞好宣传月活动以及日常宣传工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扎实有效地搞好年度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月活动,通过组织培训班以及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重点要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及时办复纳税人的各种请示咨询事项;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把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增加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力量配备,把精干的力量选配到个人所得税岗位上来。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要对下级个人所得税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将适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要认真制定年度、季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目标,并细化分工明确到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到期无故完不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今年年底,省局将对各市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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