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一个十足吸引纳税人眼球的名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有关文件如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税[2009]87号(该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均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使得不征税收入成为人们趋之若骛的目标。 事实上,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可以从相关的法规规定中得到证实。 我们现在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五是《税收优惠明细表》,其中列举了所有的可以归入税收优惠的项目和内容,其中并无不征税收入的踪迹。税收优惠是什么?是在税法上应该征税,但国家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不征税收入则是税法从根本上不予纳入征税范围的一种收入。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国家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采取的税收处理截然不同。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中,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是最为诱人之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别:免税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或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收到一笔财政性资金1000万。我们可以看一看在确认与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情况下的不同结果。 会计处理为(关于递延税款的处理略): 借:成本或费用科目 10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假设在10年内确认相关费用) 当年确认相关费用及递延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0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假定当年购置资产,按10年提取折旧) 购置固定资产时 本年转销收益和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0万元,同时费用不允许列支,应同时调增1000万元,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同样为0。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增收入900万元,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当年损益的影响为9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但可在以后9年内逐步调减,10年内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影响为0;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万元,调增费用100万元,以后9个年度内照此重复处理,对企业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5)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增收入900万元,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当年损益的影响为9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但可在以后9年内逐步调减,10年内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影响为0; (6)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万元,调增费用100万元,以后9个年度内照此重复处理,对企业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我们发现,在本例的六种处理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是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结果是相同的(为0);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确认为征税收入当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获取以后年度递延减少税款的权利。 但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确认为征税收入相对更有利。 例:某企业2010年取得政府补贴收入1000万元,当年未支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政府补贴收入)为1000万元,但企业2005年曾发生亏损,截止到2009年底尚有1000万元未能弥补。 如果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企业2010年不需纳税,但未来形成的支出均不可在税前扣除,2005年的亏损将不能得到弥补。该项收入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如果确认为征税收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弥补2005年亏损后当年应纳税额仍为0,但以后年度形成的支出(折旧或者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今后可以扣除该项补贴收入1000万元支出时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或摊销。 因此,不征税收入是一颗“看着止渴”的梅子,吃到嘴里究竟是什么味道还不确定。所以,企业想利用它来纳税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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