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267号 2009-05-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