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12]29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03
摘要:对地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含加工),比照财税[2011]9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2]29号      2012-05-03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地方国家储备商品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地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含加工),比照财税[2011]9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级财税部门不核定具体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承担储备商品情况和提供的资料,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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