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2]29号 2012-05-03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地方国家储备商品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地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含加工),比照财税[2011]9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级财税部门不核定具体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承担储备商品情况和提供的资料,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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